2021年1月13日后,我市生育津贴由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对于我市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特别是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可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的用人单位来说,按规定申领到的生育津贴相比调整以前减少了。为此有宝妈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要修改有关政策,而且生育津贴越改越少?”
对此,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强化了缴费与待遇的对等关系,有利于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据介绍,此前惠州作为国家人社部确定的7个全国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之一,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合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向企业单独征收职工生育保险费,有效减轻了企业的参保负担。2015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津贴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征缴,因此生育津贴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21年起,我市生育津贴费用根据省的规定调整为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而统筹基金征缴时,单位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因此,在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1〕1号)中,对生育津贴计发的基数进行调整,从按定额发放调整为与缴费挂钩,在一定程度上拉开了生育津贴待遇差距。新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时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文件印发后报省司法厅、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流媒体主动公开,进行政策解读。
记者了解到,2021年10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而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我市生育津贴曾按“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虽然都是待遇与缴费挂钩,但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按“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可能存在差额。针对这一问题,2022年1月5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惠医保发〔2022〕1号),明确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生育津贴,根据原《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的规定,调整为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领取生育津贴的发放金额未达到调整后的计发标准,予以补足;还未发放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核定发放。
对于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生育并已领取生育津贴的宝妈困惑“怎么核定差额”“差额部分怎么补”的问题,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市医保经办机构已安排专人核算发放生育津贴差额,如果核算是有差额的,无需重新申请,将直接把差额部分补发到已划拨账号上,预计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补发工作。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特约通讯员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