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日报讯 (记者刘建威 通讯员满小军 眭聿胜)记者近日从市水利局获悉,去年我市完成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0平方公里,将65宗“未批先建”违法项目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当前,我市水利部门将围绕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持续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筑牢绿水青山水土保持安全防线。
“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实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有关人员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惠州市水利局咨询电话:0752-2846754,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监督电话:0752-7837876。
据介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包括:(一)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二)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三)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四)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者个人未根据实地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编制、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伪造数据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水土保持报告。(六)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七)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八)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且不进行治理。(九)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