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书

2022年06月11日惠州日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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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方盛福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方(甲方)与你方(乙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福田利海有机生态产业示范区项目道姑田村河洞土地承包合同》一份,但你方却迟迟未按照承诺履行,具体如下:1、按照合同约定,你方承诺你公司承包由我单位转发包的位于福田镇道姑田村河洞村民小组共539.23亩(403.56亩+135.67亩),承包期限30年,你本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2017年至2021年期间的承包款共计人民币1666582.5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2022年至2026年期间的承包款共计人民币1833240.75元,但截止目前,你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已经违约。2、按照合同第3条第6款,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我方已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现场留置告知你方违约事实,依法追究你公司的全部违约责任。因此我方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现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解除合同通知,《福田利海有机生态产业示范区项目道姑田村河洞土地承包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解除。同时,因你方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我方已遭受损失,我方保留追究你方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博罗县福田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