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惠州市交通物资供应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惠州市交通物资供应总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经清算,惠州市交通物资供应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2024年11月4日,本院裁定宣告惠州市交通物资供应总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