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日报讯 (记者杨帆 通讯员赵晓晴)当前正值全国“安全生产月”,燃气安全作为民生安全、城市安全的重要基石,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纵深推进城镇燃气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强化全民安全用气意识,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两起典型非法燃气违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的方式,扎实推动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落地见效。
案例一
非法储存8瓶液化石油气,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2025年1月,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塘吓派出所根据惠阳区新圩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移交线索,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危险物质案件。
2025年1月2日,新圩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辖区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在对红田村某士多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彭某某在店铺左侧楼梯间,违规存放15公斤规格满瓶液化石油气共8瓶。
经现场核查,该楼梯间为密闭狭小空间,不具备燃气气瓶专用储存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场未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无有效通风设施,现场电气线路、照明灯具均未采取防爆安全措施,且未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在密闭狭小空间违规囤积易燃易爆气瓶,极易引发爆炸、火灾事故,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
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彭某某违规在非专用安全场所、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区域大量存放液化石油气,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无证私自运输贩卖瓶装液化石油气,触犯刑法被追责
2025年7月,龙门县公安局依据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成功侦办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的燃气违法犯罪案件。
经查,2024年6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陈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贩卖经营活动。其非法经营的气源,来源于河源市连平县某燃气企业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日常经营中,陈某某利用小型货车违规运输气瓶,并将闲置气瓶集中存放于龙门县龙城街道沙梨园东巷某出租屋一楼公共楼梯间内。该储存区域为人员通行的公共区域,不具备燃气气瓶储存安全条件且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无专业安全防护、通风、报警及消防设施。当事人违规存放、转运、售卖燃气气瓶的行为,形成持续性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严重危害周边居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和公共消防安全。截至案发,陈某某通过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累计违法获利约3万元。
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性运输、售卖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气瓶,违规开展高危作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
针对该起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将该案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部门提醒
严守燃气安全底线,杜绝侥幸违规行为
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存放必须严格遵守燃气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相关规定,严禁商铺、民居等非专用场所违规囤积、存放气瓶。同时,燃气经营、运输、储存均属于专项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在符合安全规范的场所、按照操作规程开展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违规运输、异地倒卖、违规储存燃气气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及市民要深刻汲取两起典型案例教训,坚决摒弃“重经营、轻安全”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规范气瓶存放、使用行为,配齐安全报警、通风、消防设施,常态化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同时,无证倒卖燃气、在居民区公共区域违规囤瓶,隐蔽性强、风险极高,是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重点打击对象。广大市民及经营者要充分认识非法燃气经营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抵制非法流动售气、违规存气行为。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纵深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保持常态化高压监管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储存、无证经营、违规运输燃气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曝光典型隐患和违法案例,靶向整治燃气安全突出乱象,从严从实筑牢全市城镇燃气安全防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